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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你需要了解的并购知识都在这了

发芽
2016-09-30 14:39

并购概念

1、公司并购属于公司投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通常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实务中,由股东(大)会批准投资规划或计划,并授权董事会批准具体投资项目。

2、公司并购目的是取得被并购企业控制权。公司并购,企业规模扩张,产生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

3、公司并购,企业资产与业务规模扩张,通常增加内部管理费用,但市场交易费用的大幅下降可以带来超额利润。

4、公司并购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形式。

5、控股合并(股权收购)、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新设合并(混合)。

6、股权并购有二种操作方式:控股权收购、增资控股。

7、股权并购中被并购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被并购公司控制,其对外负债,包括或有负债,延续承担。

目标公司股东承担尽责披露义务,但未披露的债务,或者或然负债的实际发生,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

8、资产并购会产生较沉重的流转税负担。

9、资产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被并购企业的市场地位与市场份额,应特别约定,并购完成后,原投资人应退出市场,限制竞争。

10、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并购后的整合追求企业规模效益。企业整合应特别关注品牌(商号、商标、产品标牌)、市场和技术的整合。

11、公司并购过程中,并购方有尽职调查的权利(买方知情权),被并购方有尽责披露的义务(卖方的告知义务)。

由于双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不对称,应当确立依赖被并购方尽责披露实施与完成并购的原则。

并购流程

1、基础工作:公司发展规划、目标市场、目标企业、意向协议。

2、尽责披露与尽职调查。

3、谈判,拟定并购方案。

4、起草并购合同等法律文件。

5、报请公司权利机构批准。

6、合并并购:公告,对异议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对异议股东回购股权。

7、签署并购合同及附属文件。

8、目标公司变更登记(资产并购: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9、目标公司控制权交割(资产并购:盘点接收并购资产)。

10、证照移交、变更、过户。

11、价款支付。

12、向管理团队移交。

13、文件归档。

并购细节

1、资产并购通常以收购的资产与业务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运营(企业平台,营业执照)。

资产并购应当具体明确接受的资产与业务项目(法律上个别收购原则),并相应商定转让与作价方法:

⑴土地使用权,⑵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⑶商号、商标、技术无形。

资产三类资产的总价格先行确定。

将可辨认资产之外的企业溢价尽量体现到商号、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中。

在建工程转让,实际是工程承包合同转让。已付工程款或已发生的费用作为特殊资产转让。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已完工程仍在保修期内的,仍须办理工程承包合同转让。保修金作为负债转让。

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先确定项目清单、质量标准、计量办法和单价。资产交接日,检验质量,盘点数量,计算总价。

与业务或者市场相关的合同,如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与经销商产品销售合同、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项目贷款、公用事业服务合同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合同转让手续。

设置担保负担的资产转让应与担保权益人签订三方协议。

2、并购意向协议应明确约定整体而言不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均有权在适当通知的前提下终止并购项目,但其中的保密条款、排他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管辖条款除外。

3、并购意向协议(Letter of Intent)(框架协议)具有重要意义:确立交易框架和交易原则,启动尽责披露和尽职调查,明确工作分工和日程,由此并购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对并购意向协议的违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上述除外条款的违反则产生违约责任。

4、股权并购的基准日有重要意义:

目标公司审计、评估和确定股权交易价格的基准日;

考虑基准日后目标公司经营成果,调整股权交易价格;

基准日之前已派发的股利归出让方所有;

基准日后目标公司进入监管期(可约定托管);

目标公司信息披露的截止日。

5、股权并购,也即控股并购,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目标公司控制权交割的安排十分重要。

控制权交割日。通常为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若干日内。

原任董事、监事和高管辞职,新的控股股东主导的董事会、监事会成立,重新任命公司高管,并办理工作交接。

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事项,须由新的权力机构和高管层予以确认。 印鉴移交或更换。

营业执照、政府许可证件和资质证书等文件移交。

档案、账目移交。

银行账户及存款查验,银行印鉴移交或更换。

为预防控制权移交过程中的风险和保证控制权交割的顺利完成,可提前安排目标公司托管。

6、上市公司并购,必须严格履行权益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达到5%时,首次披露;其后变动5%时,持续披露。

达到30%时,对全体股东要约收购,并按孰高定价(前6个月内投资人收购股份的曾经高价和前30天市场交易的平均价)。

7、外资并购。商务部、工商总局等六部委2006年第10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报经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审批。

目标企业(股权、资产)须基于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价格。(禁止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境内企业可以所持境内公司股份认购境外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实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8、在选择并购方式和设计具体交易方案时,并购方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如对目标企业的管治、对目标企业的运营方式、对目标企业并购作业和其后运营过程的风险控制等;

而税收成本是公司并购交易双方十分关注的事项。税务筹划非常重要。(未完成,需补充)

契税

承受土地房屋转让或者投资,缴纳契税。3%--5%。

国有或者集体企业改制重组,企业注销或者破产,安置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100%的,免征;

非公司国有企业投资持股50%以上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投资并持股85%以上的,免征;

公司合并分立,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营业税

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缴纳营业税。但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不缴营业税。5%。

增值税

转让原材料、产成品(存货),或以原材料、产成品投资或者作为支付手段,缴纳增值税。

已使用过的货物固定资产,机动车辆按6%缴纳增值税,其它免征。

土地增值税

并购中以房地产出资或增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得税

转让股权价格高于长期投资成本的,或者转让资产高于账面净值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25%或20%。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

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应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一般境外企业转让我国企业股权或者取得我国企业的股息分配,均需要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并购心得

1摸清家底

并购之前,最重要的是企业的关键性数据,比如企业的客户数、收入与利润、公司净资产、净资产回报率、年增长率、行业地位以及非常重要的各个方面的财务指标。

上面是静态的家底,也就是不会动的家底。而企业的团队、未来年底的预测收入与利润、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等这些构成了企业的动态家底,两个家底都要摸得清楚。

此外,自己公司不足的家底也要有所了解,不能一年看到有企业对自己感兴趣,就漫天要价,真正的价值来源于企业的基本面,公司好是卖出好价钱的最关键因素。

2行业情况

并购的目的一般都是产业性的整合与并购,即出资方与被并方一般都是一个产业的不同公司主体。

这个时候的并购,一定要考虑到行业情况,首先是整个行业的规模,自己公司所占的地位与占有率,对方公司的地位与占有率。

除了要约方以外,是否还有潜在的其它可能收购自己的公司存在。

这很重要,如果有大量的被并需求的话,供求关系也会导致公司有一个好价钱。

同时,行业内各个公司的情况都得有所了解,比如排名、规模、产品、服务地区等因素。

3互补与对方需求

除了公司的利润及增长率等基本面因素决定了并购的价格外,对方的需求与双方互补性也是关键性的因素。

第一你要看对方的并购对象中,你是不是唯一的,是不是最合适的,如果它的并购需求是唯一的,价格自然会高。

第二你还得看对方公司的产业链、客户、产品/服务、企业文化、团队是不是互补的,并购不是结束,而是下一轮整合的开始。

并购后两间公司都得经过整合的阵痛才能知道1+1是不是大于2,单纯的合并不是对方的目的,此时做到知已知彼尤为重要。

4并购标的与对赌

并购最核心的问题是公司值多少钱的问题?很多老板不知道自己的企业价值几何。

其实计算的方法还是很简单的,根据企业的静态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在并购要约期内的动态利润情况,以及非利润的公司资源(包括团队、无形资产等)这三个方面来计算。

很多企业现在不值钱,但未来一定时间内,团队有把握的盈利能力,这可以作为并购行动中的标的来进行对赌。

当然,赌也得有量,太高会让自己到期后实现不了而后悔,太低会让自己的企业有贱卖之疑。

5退出:是全卖还是半卖?

一种并购是全卖,原有团队拿钱走人,另一种情况是双方谈好协议条款,团队需要服务到一定期限后方可离开,而且离开时的并购价格与要约目标的实现情况相关。

当然还有一种就是将原有的团队及公司编入新的公司主体中去,原有团队及公司成了新公司的一部分。

这几种情况无非是一个退出是拿现金还是拿股票,还是部分现金部分股票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并购案中存在换股并购的情况时,双方的DD一定是要相互的,也就是说被并购方要占并购后的新主体股权时,一定要做新公司的DD,了解全部情况,才能确定企业的并购价值。

并购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企业的价值与价格永远都是随着企业基本面与供求状况等诸多问题在变化的,要使并购做得棒,最最重要的还是谈,多谈必有益。

个人九字总结

1、摸家底;

2、聊心态;

3、谈价格;

并购中的律师作用

1律师收购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收购公司提供战略方案和选择、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

同时,参与、统一、协调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收购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以保障整个收购活动的合法且有序地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作为专业顾问和专业性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以公司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或单项特聘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收购公司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以上为律师在收购公司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收购公司中,律师所起的核心作用为进行尽职调查,然后以此为前提拟定协议、完成收购事宜以及担任新公司的法律顾问。

2律师在收购公司中尽职调查的作用

什么是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尽职调查的目的

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内容:

第一,发现风险,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

第二,可以使收购方掌握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

第三,了解那些情况可能会给收购方带来责任、负担,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决。

律师尽职调查与财务尽职调查的关系

律师和会计师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中的中介机构,两者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并行的,各自承担不同的调查任务和责任,分工和责任划分都是明确的,但在某些部分则是协作的关系。

两者的调查范围不同。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法律状况和诉讼纠纷等法律风险;财务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是被调查对象的资产、负债等财务数据、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律师在收购公司时的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律师在收购公司中进行的尽职调查是十分重要的,对于购买小公司而言,律师尽职调查比财务尽职调查更能起到更为明显的作用。

考虑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师尽职调查的主要业务:

一、组织性文件的尽职调查;

1.公司的组织性文件;

2.下属企业的组织性文件;

二、业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三、财务文件的尽职调查;

四、重要协议和合同的尽职调查;

五、融资文件的尽职调查;

六、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

七、雇员及员工事宜的尽职调查;

八、诉讼和其他程序的尽职调查;

九、税务的尽职调查;

十、公司和下属企业的土地、物业和其他资产的尽职调查;

看哪些文件和法律法规

核心框架

1、《公司法》;

2、《证券法》;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操作层面

组织结构操作层面

1、《公司法》、《合同法》;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7、《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股权操作操作层面

1、《公司法》、《证券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信息披露准则;

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

4、《大宗交易管理办法》、《流通股份协议转让管理规则》(交易所);

5、《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7、《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8、《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0、《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1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1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14、《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15、《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资产重组及财务会计处理操作层面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8]53号及其信息披露;

2、《上市规则》;

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4、《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6、《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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