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严控投融资公司准入 建黑名单制度
之前,有消息传出“北京、上海、深圳工商局开始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注册”。近期,北京的一项政策显示,没有明确说明要暂停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但将“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
2016年1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十条,明确指出了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市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并通报市打非办。
该《管理办法》第一条就指出,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做好金融风险的源头防范工作。
《管理办法》还从普及宣传等方面做了政策指导,并指出,强化大数据监测预警,加强行业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市打非办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设完善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
在具体管理非法集资方面,《管理办法》中指出,强化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信息共享,对进入黑名单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金融从业资格等行业禁入惩戒措施。
《管理办法》还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建立黑名单等方式,从源头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特别要对有非法集资记录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异常经营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市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并通报市打非办。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到,该《管理办法》正是为落实国务院《意见》而颁布的。
以下为《管理办法》十条全文:
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正确处理稳增长、防风险、保稳定的关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积极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切实维护首都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严格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国家及本市对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严格依法办理。建立投融资类市场主体准入会商机制,加强对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但不限于“投资、资产、资本、控股、股权投资(基金)、财富(财务)管理、投资(财务、财税、融资、金融、金融服务、理财、贷款)咨询、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互联网金融”等字样或类似字样的市场主体的综合监管,做好金融风险的源头防范工作。
加强信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建立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将对此类主体的抽查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类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公示作用,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涉嫌非法集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等警示信息进行公示,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金融管理部门、市工商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执行行业准入标准和自律规则。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对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控;建立并共享违反金融从业禁止性规定、存在信用瑕疵人员的清单;建立理财产品登记和信息披露平台,定期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报告行业经营状况、资金投向、风险排查情况;督促会员机构严格资金存管,在银行建立独立存管账户,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加强风险警示,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向投资人提示风险。
第二条 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打非办)负责指导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媒体要加大对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风险教育工作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宣传教育义务,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标识。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镇,实现宣传教育全覆盖。
第三条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各区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利用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协同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作用,建立大学生村官、社会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市打非办要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并充分发挥12345(市非紧急救助服务热线)和打非随手拍举报作用,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非法集资活动。
第四条 加强广告和网络资讯信息管理。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经济犯罪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认为涉嫌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媒体应当立即停止发布与其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媒体要强化对投融资类广告审查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市网络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和通讯工具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集资信息传播。相关部门要做好投资理财小广告和资讯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五条 强化大数据监测预警,加强行业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市打非办要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建设完善大数据监测预警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对各类账户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情况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市打非办。
第六条 强化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综合监管和预警防范,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特别是要结合首都金融创新发展实际,做到金融新业态监管全覆盖。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于投资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等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区政府会同市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售理财产品黑名单制度并加强信息共享,对进入黑名单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和金融从业资格等行业禁入惩戒措施。
第七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加强监测预警和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市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照经营、本地注册异地经营、异地注册本地经营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建立黑名单等方式,从源头上排查非法集资线索,特别要对有非法集资记录的市场主体进行重点监测,发现异常经营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可依法提请市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应及时移交金融管理部门,并通报市打非办。
第八条 依法统筹案件处置工作。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加强政策指导,对罪名适用、量刑标准、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问题进行会商研判。公安、银监部门要加快推动建立银行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机制,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工作。建立涉案资产登记处置信息平台、项目托管经营机制和易贬值、易灭失等特殊资产快速处置机制,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全过程维稳机制,落实属地责任,非法集资市场主体注册地所在区政府要建立集中接待工作站,做好信访接待等工作。
第九条 加强跨区域协同处置。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本市负责牵头处置时,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本市协办处置时,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助义务。建立与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方面的沟通会商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第十条 加强工作保障。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