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允许外商独资合资机构从事境内私募业务
6月30日,证监会宣布,同意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这项举措加大了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力度,丰富国内机构投资者的层次。
据悉,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履行已发布的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其中有提到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并开展包括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在内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开展对外资私募机构的登记工作。不过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外商独资合资机构想要从事境内私募业务,必须先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业协会对登记也有条件要求: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境外股东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从事境内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中国市场,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类型,有利于加深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借鉴境外先进的资产管理模式、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合规风控做法,提升我国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化程度和投资管理水平。